(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确保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两种,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公司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主要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注册资本变动、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交易和担保事项等。股东会的召集由董事会负责,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通知应提前20天(年度)或15天(临时)发出,内容须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
股东会应设置现场会议,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会议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特殊情况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推举。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记录会议详情并保存不少于10年。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