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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威合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威合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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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威合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锦天城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议文件。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威合金已履行以下程序:2023年4月2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2023年5月15日,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2023年5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30日和7月5日,完成首次授予登记;2023年10月12日,授予预留股票期权;2023年11月30日,完成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2024年6月25日,审议通过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议案;2024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议案;2025年5月26日,审议通过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调整事由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501元调整为0.50097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行权价格调整为P=P0-V=14.85-0.50097≈14.35元/份。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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