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90%股权,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和上海矿业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上海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0%,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浙江卧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建成先生。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