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於2025年5月22日採納)。委員會由不少于三名成員組成,以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多數,並須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委員會主席必須是董事長或獨立非執行董事,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並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會議決議需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可列席會議,委員會可邀請外聘顧問及公司管理層成員列席會議。公司秘書為委員會秘書,必須列席所有會議。
委員會每年召開不少于一次例會,臨時會議可在需要時召開。會議通知應提前七天發出,臨時會議提前五天通知。委員會決議可通過書面形式由所有成員簽署生效。
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擬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選擇標準和程序,對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和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委員會還需檢討董事會架構、人數及組成,協助編制董事會技能表,評估董事會表現,並確保董事會成員多元化。委員會的建議和支持文件需提交董事會審議,會議記錄由委員會秘書保存並傳閱。本職權範圍應登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及公司網站上向公眾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