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5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的,应在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公司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审议。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公司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状态和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