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61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3,388.105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