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等。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5月14日发布此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