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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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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淮南矿业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89.30%股权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4年6月16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人员,标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核查结果显示,吴秀云(上市公司董事杨运泽的配偶)、赵强(上市公司职工监事赵扬的父亲)、袁刚(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查期间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吴秀云累计卖出10,000股,期末持股为0;赵强累计买入500股,期末持股500股;袁刚累计买入和卖出均为10,000股,期末持股为0。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78,551,656股,累计卖出79,539,796股,期末持股781,633股。

相关主体均出具声明与承诺,表示其买卖行为基于个人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形。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买卖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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