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国家政策及公司实际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充分保护股东利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规定,兼顾公司发展及投资者回报。本次发行的认购方为郭浩先生、郭钏先生,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情形。郭浩先生、郭钏先生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股份。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