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中无人机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1-00478号,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审计了中航无人机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企业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且情况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程度降低,因此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审计结果显示,中航无人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北京,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