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信安世纪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核心骨干员工,共计不超过226人;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拟授予65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7%;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授予价格为每股5.09元,归属条件包括公司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尚需在股东大会前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