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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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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方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东方证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显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述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该核查意见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出具,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宋亚峰、冯研和陈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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