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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骨科: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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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威高骨科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共55人,首次授予670.00万股,预留50.00万股,总计72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0%。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来源、数量分配、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等内容。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公司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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