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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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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贝特电子专注于电力电子保护元器件及相关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于汽车电子、光伏、储能等领域,所属行业为“3989其他电子元件制造”,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贝特电子与上市公司同属电力电子保护元器件行业,具有终端应用场景协同效应,有利于拓宽上市公司产品和技术布局,强化其在功率半导体领域的地位。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上下游。贝特电子满足上述要求。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发行股份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本次发行价格为36.2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的80%,符合规定。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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