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光迅科技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迅科技已履行的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续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公司将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