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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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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桥路1591号虹桥迎宾馆34号楼,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对象为周信忠等8名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8.36元/股,发行数量为27,199,772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39.01万元,主要用于西南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周晓南和周晓东。公司已取得必要的资质和许可,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实质性障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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