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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力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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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主体资格:宏力达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终止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激励计划内容: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涉及130.191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3%。首次授予122.2216万股,预留7.9700万股。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共计29人。

  3.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授予日为交易日,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

  4. 归属安排:限制性股票分两次归属,每次50%,归属期分别为授予日起12个月和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 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及草案公告前1、20、60、1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

  6. 程序: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续需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合规性:激励对象确定合法合规,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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