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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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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提供法律意见。发行人已获得必要批准与授权,包括内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深圳投控批复、上交所审核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发行过程包括发送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缴款与验资。最终发行价格为13.17元/股,发行数量为357,085,80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702,819,999.17元。发行对象包括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锁定期分别为18个月和6个月。

验资报告显示,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679,236,514.71元。发行对象均不属于须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范畴,且除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外,无其他关联方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还需办理股份登记及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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