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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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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律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确保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4年10月8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4年12月5日,证监会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2025年3月14日,深交所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弘景光电”,代码为“301479”。

发行人成立于2012年8月14日,持续经营超过三年,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766.0000万元,发行后为6,354.6667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2023年和2024年净利润分别为11,429.67万元和16,440.29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77,302.16万元和109,192.86万元,发行后总市值为26.63亿元。

发行人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保荐人,指定汪伟、温立勇为保荐代表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合法、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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