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25日发布。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14日下午14时在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302,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8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多项议案,所有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