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7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即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同时,最近36个月内,上述相关主体也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