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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新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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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针对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核查依据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1)中信证券资管江南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组成;2)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有战略合作关系;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样与发行人有战略合作关系。

核查结果显示,上述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参与标准,具备配售资格,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鹏鼎控股及景旺电子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均已承诺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643.63万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28.72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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