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新设全资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相关资产的交易发表了核查意见。此次购买的资产包括: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债权、贺利氏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Heraeus Photovoltaics Singapore Pte. Ltd.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光大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四川海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费功全先生,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故不构成重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