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352.3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文化用品等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等。公司股份总数为35,352.3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发起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和内蒙古爱信达教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负责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等。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经营计划等。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负责审核定期报告、检查公司财务等。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