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本次收购因能特科技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减少股本,导致荆江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能特科技表决权比例被动增至30.0143104%,持股数量不变。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陈烈权、邓海雄、汕头金塑、黄孝杰。能特科技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2024年12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2025年2月14日,能特科技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回购股份注销手续。根据《回购规则》《9号指引》《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合法收购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收购人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