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等,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