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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希 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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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复。主要内容包括:

  1. 股权处置交易及项目出售交易:2023年,公司将山东中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作价270,045万元转让给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将德阳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67%股权作价150,080万元转让给海南晟宸投资有限公司,评估增值率分别为232.67%和230.35%。报告期内,公司还出售了川渝地区多个猪场项目公司股权。

  2. 关联交易:核查了交易对手方的基本信息及与发行人的交易往来情况,说明相关评估增值率或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股权处置交易后,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运营能力,未违反控股股东的承诺。

  3.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发行人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的存贷款交易合法合规,资金使用未受限,不存在自动划转归集情况,存贷款利率公允,业务规模合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资金存放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存在资金混同或违规占用情形。

  4. 同业竞争:出售德阳新希望股权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出售股权后,发行人与德阳新希望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合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严格履行。

  5. 未决诉讼及行政处罚:发行人未决诉讼涉案金额未超过净资产10%,不会对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已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6. 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资质和备案,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7. 互联网平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属于平台内经营者,不存在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已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8. 类金融业务:发行人7家融资担保子公司业务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偿债能力,经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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