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律师进行了核查验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2月16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2月16日届满;第一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4月12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4月12日届满;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2月2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2日届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方面,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85.74%,净资产收益率为15.20%,研发费用增长率为75.27%,均符合考核要求。个人层面考核方面,762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当期解除限售系数均为1.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6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94,17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