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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电电控: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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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兰之穹信息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等27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4260%股份。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一、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相关报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形,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保持公司在各方面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拓宽和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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