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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燃气: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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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近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发燃气)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号)。经查,水发燃气存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2023年10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半年度部分贸易类性质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调减各期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11,627,517.22元、210,562,602.30元、443,942,736.08元、76,809,853.7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于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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