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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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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该委员会由三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委员会负责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会计政策或估计变更等。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可接受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媒体的财务信息质疑投诉,并进行调查。董事会授权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例行会议,临时会议需两名委员或召集人提议。会议需两名以上委员出席,表决需两名以上委员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通过的议案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委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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