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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李虎先生认购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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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李虎先生认购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李虎先生,197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29,608股,募集资金总额989,598,727.60元。认购前,李虎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58,401,77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9.26%。李虎先生的配偶田华通过金程源及银程源间接持有发行人0.43%权益,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39.26%股份。李虎最终以人民币98,959,812.00元认购发行人1,302,960股股票,完成后直接持股增至59,704,735股,持股比例为36.91%,夫妇合计控制股份比例变更为36.91%。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本次认购符合该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信达律师认为,李虎先生具备本次认购的主体资格,认购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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