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提供法律意见,特别针对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认购人持有发行人16.85%股份,本次发行后将持有36.04%,超过30%。认购人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新购股份。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本次认购还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认购人具备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及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认购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