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87%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方面,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完成后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情形;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情形;有助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多方面保持独立;有利于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规定方面,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形;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