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律师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2020年10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0年11月,公司收到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原则同意激励计划。2020年12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4年12月13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4%。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月15日,因此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月14日届满。经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31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262.76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