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况。
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况。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具体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实施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