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1-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4年4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发行方案中的10项议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39,888,719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用于“哈尔斯未来智创”建设项目(一期)。发行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