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主要内容包括: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包括股东大会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以及发行方案调整的程序和内容;2.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包括独立董事温安林辞职和韩玲补选为独立董事,以及副总经理曹海离职;4. 发行人的关联方,新增独立董事韩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46,500万元,用于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论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调整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