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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科股份: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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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主要内容包括:1. 核查了三名离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确认其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研发及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存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纠纷。2. 确认发行人已获得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但尚需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3.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4.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5.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6.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税务、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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