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方盛制药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31元/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3.90万股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或“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方盛制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由于孔祥攀等2名人员离职,公司拟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事由: 2024年9月27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9,124,0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956,203元。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36元/股 - 0.05元/股 = 2.31元/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离职等情况发生需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2.3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授予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9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2.31元/股,回购价款总计90,090元(不包含应加上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3.90万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3.90万股至439,085,060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最终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2名离职的被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的调整事由、调整方法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