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4H0031号
致: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11点00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博奥路1658号拓中大厦28层3号会议室。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5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3.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持股数共计311,723,51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3.9938%。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2名,代表股份共计57,961,52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180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同意368,075,077股,反对1,418,233股,弃权191,7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5%,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公司2025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368,093,677股,反对1,399,633股,弃权191,7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5695%,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368,101,077股,反对1,382,133股,弃权201,8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5%,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368,159.071股,反对1,327.939股,弃权198.0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2%,表决结果为通过。
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