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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盾量子: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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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3216号

致: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大林、费林森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2:30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777号科大国盾量子科技园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应勇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40人,共代表公司股份11,070,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35%。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公司股份4,823,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4%。 3.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337人,代表公司股份6,246,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721%。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禾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2.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电信量子集团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11,000,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9%; - 反对2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 - 弃权45,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7%。 -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6,440,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8.9219%;反对25,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3867%;弃权45,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6914%。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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