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6名,代表股份675.452,8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11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57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91%;反对4,021,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4%;弃权199,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774,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91%;反对4.021,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42%;弃权199,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7%。
(2) 《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512,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50%;反对7,033,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7%;弃权25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1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42%;反对7.033,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47%;弃权25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