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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新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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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公告了《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4点在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820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柳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6名,代表股份675.452,8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11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57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91%;反对4,021,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4%;弃权199,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774,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91%;反对4.021,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42%;弃权199,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7%。

(2) 《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512,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50%;反对7,033,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7%;弃权25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1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42%;反对7.033,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47%;弃权25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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