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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分科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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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 366,488,394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9,975,69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 12.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16,464,084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为 7,496,354股,约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00%。

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1.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认购金额上限 4,000万元,拟认购股数上限 2,498,785股。 2.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37号员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赛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金额上限 2,200万元,拟认购股数上限 4,997,569股。

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赛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中证投资、赛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战略配售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赛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证券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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