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香溢融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0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6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对象包括:截至2024年12月20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55,569,555股,占总股份的34.24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75人,代表股份15,703,929股,占总股份的3.4565%。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香溢担保2025年度担保业务开展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香溢租赁2025年度保理融资及商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溢典当2025年度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