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宝光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 12月 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
-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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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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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 第四条: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 第五条: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各种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六条: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七条:以年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八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九条:在特定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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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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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申报与披露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二条: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相关信息。
- 第十三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第十四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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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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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数据,每季度检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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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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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