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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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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4:00在凯撒旅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富力江湾T2座2405室)会议室召开,实际时间和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8,31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035%。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4,239,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6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5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179,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1%。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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