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亨通光电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329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亨通光电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亨通光电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81,552,095股,均为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亨通光电股东。亨通光电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亨通光电第九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009.3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18.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2.574,3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90%;反对38.977,7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97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0,614,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4%;反对937,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539,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2,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与日常经营生产业务相关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539,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2,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171,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1086%;反对28,380,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43,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9.0730%;反对32,783,9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2023至2027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2,903.0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0812%;反对28.649.0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9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539,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2.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