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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科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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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1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卢楚隆先生。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 本次会议通知: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9. 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9人,代表股份99,892,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9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7,198,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8人,代表股份2,69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7%。 参加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88人,代表股份2,69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泰国子公司投资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3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2%; 反对6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2%;弃权1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50%; 反对6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09%;弃权1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1%。 (2)《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309,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0%; 反对5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840%; 反对5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36%;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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