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3:0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3号深纺大厦A座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尹可非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212人,代表股份252,817,17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12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47.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8%;反对32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华商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